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美育课程教学、管理与评价工作,强化美育育人核心功能,依据《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塑造美好心灵,遵循美育特点,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文化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育课程,包括第一课堂艺术素养类课程及第二课堂美育实践活动。
第四条 美育课程与实践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1.立德树人,以美育人。坚持美育育人导向,将审美教育、情操陶冶、文化传承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培育学生艺术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2.面向全体,普惠普及。坚持全员美育、全程美育、全方位美育,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美育教育的权利,夯实全员美育基础。
3.立足校本,特色创新。结合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融合专业特色、地域文化、行业资源,打造兼具规范性、实用性、创新性的美育课程体系。
4.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建立标准化、常态化、规范化的美育教学管理机制,强化教学监管、考核评价、保障落实,持续提升美育教学质量与育人实效。
第五条 构建以美育课程为基础,以美育实践为依托,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促进,文化知识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相融通的学校美育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美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文化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通识教育学院、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为组员,统筹规划学校美育工作,协调完善美育工作机制、整合美育资源、保障美育经费、落实美育课程及美育实践活动。美育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部门职责
1.教务处负责将美育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学分设置,组织相关课程承担单位开设美育课,落实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组织开展美育教育教学工作,总协调美育教育的开展和落实。
2.文化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通识教育学院作为美育教育第一课堂的承担单位,负责课程的运行管理、改革实施、考核评价等。
3.团委和学生工作处是学生文化、艺术、实践活动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关活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实施等,负责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4.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美育课程听、评课,督查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美育第一及第二课堂的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课程体系与学分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置艺术素养类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艺术素养类课程涵盖音乐类、美术与视觉艺术类、舞蹈与形体类、戏剧与影视类、文学与综合人文类、手工与实用艺术类、跨学科与通识类等。为推动美育与专业教学深度融合,各二级学院须结合专业特点,在专业课程中融入审美素养、职业美学、工艺美学、创意设计等美育内容,实现“一课融美育、专业育美质”。
第九条 学分与修读管理
1.学分要求。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在校期间须在人文素养类、科学素养类、艺术素养类三个公共选修课模块中,每个模块至少修读2学分,共计6学分;专科学生参照执行,至少修读2学分美育类课程;专升本学生三个模块共计至少修读3学分。学分未达标者不予毕业。
2.修读规则。由学校统筹排课、学生自主选课,每生每学期选课数量由教务处统一规范。
3.补修管理。未按期修满美育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在毕业前完成补修,逾期未完成者,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实施与课堂管理
第十条 教学计划与大纲管理
1.教学大纲由课程承担单位制定,教务处审核确定,需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时安排、考核方式等,确保课程规范性与科学性。
2.所有美育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大纲开展教学,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压缩课时、变更考核方式,确需调整的,须提交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多媒体数字技术,搭建线上线下混合式美育教学平台,整合优质美育数字化资源,活化教学内容,丰富课堂形式,提升课堂吸引力与实效性。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规范
1.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授课、规范备课、完善教案、认真开展课堂教学,做好课堂考勤、课堂互动、作业批改等常规教学工作。
2.严禁私自调课、停课、缺课、代课,如需调课、停课,须按学校教学管理流程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3.课堂教学须坚守意识形态阵地,传播积极健康的审美文化、传统文化、主流艺术价值观等,杜绝低俗、消极、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教学内容。
第五章 美育实践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常态化开展美育浸润实践活动,实施“校园美育浸润行动”,每年固定举办校园艺术节、书画展、合唱比赛、舞蹈展演、非遗进校园等系列美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中的美育活动,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艺术支教、乡村墙绘、非遗调研与传播等实践项目,将美育实践纳入第二课堂实践学分认定。
第六章 校园美育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校园美育生态建设
1.打造沉浸式校园美育环境,统筹校园景观、文化长廊、艺术展厅、楼道文化等校园美育阵地,营造处处可育人、时时可美育的校园氛围。
2.规范学生艺术社团建设,扶持美术、音乐、舞蹈、摄影、非遗手工等美育类社团发展,配备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常态化开展社团训练、展演活动等。
3.通过定期邀请艺术专家、非遗传承人进校园开展讲座、展演、工坊教学等形式,丰富校园美育资源,拓宽学生美育视野。
第七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一支以美育教研室师资为主,校内外美育工作者为重要补充,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美育教师队伍。支持教师跨学科合作开发、开设美育课程。
第八章 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评价
美育课程实行过程性考核+终结性考核综合评价模式,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
1.平时成绩。包含课堂考勤、课堂互动、课后作业、实践作品、小组展示、社团参与情况等,全面考核学生学习过程与美育实践能力。
2.期末成绩。可采取作品创作、艺术展演、理论测试、实践报告、技能展示等多种形式考核,侧重考查学生审美应用能力与艺术素养。
3.评价导向。坚持多元化、个性化评价,尊重学生艺术特长差异,鼓励学生创新创作,注重审美品格与综合素养评价。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
1.学校定期开展听课评课、教学检查、课堂巡查,持续改进。
2.检查并督导第二课堂的开展,督评开展情况与育人实效。
3.建立学生评教、同行互评、领导听课、督导点评四位一体的美育教学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美育教师开展美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教材编写、课程建设、艺术创作、美育论文发表等教科研工作,对优秀教科研成果、精品美育课程、优秀美育教师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鼓励多种形式开展第二课堂,记录学生第二课堂参与情况及体验,将第二课堂参与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在第二课堂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予以宣传表彰。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将美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保障学生审美与人文素质提升教育活动、美育课程与教学建设、第二课堂美育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