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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烟科院字〔2021〕253号

第一章  

校外实习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能力、专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教育内容,是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校外实践基地是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条件之一,学校将在“产教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原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本着“校企共建,互利共赢”的校企理念,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尽可能争取和专业对口、相关的企业合作。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满足相关专业实习、实训等校外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2.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

3.能提供实践教学中学生学习、食宿、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4.按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并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条件。

5.基地相对稳定,每学期或每学年有固定专业的学生进行实践。

第三条 学院根据专业实践教学的要求,制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建立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满足学生实习实践的需要。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

第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不同专业方向及课程教学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各类单位,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其类型可分为:

1.产、学、研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基地;

2.专业(课程)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

3.多专业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

4.其它短期、分散的实践单位(点)。

第五条 学院对各拟建设的基地进行考察,达成建立校外基地合作意向的,组织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学院实践基地简况表》,并附基地建设合作协议书一份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对拟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七条 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学院和实践教学基地共同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基地、学院、教务处及学校各执一份。

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条件要求,包括师生的食宿、学习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第八条 协议书签订后,应对实践教学基地挂牌,基地标牌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定制,名称统一为:“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第九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基地建设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各学院为主的原则。分管副校长负责领导校外基地建设工作,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依据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遴选企业导师队伍,执行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实践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持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经常性联系。

第十三条 每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均需配备充足的企业导师,对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加以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双方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使实践教学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教务处将会同有关学院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对在校外基地建设中成绩突出、基地建设好的学院,学校将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问题突出的,学校将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将取消挂牌并撤销基地。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实施,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关于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大泉院院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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