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科院字〔2024〕111号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可根据个人专业背景和岗位特点,至少完成下列职责中的一项:
(一)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参加生产实践,或指导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竞赛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二)推动所在单位成为高校产教融合基地,承担实习、实训、实践类教学工作,积极推荐合作高校毕业生到所在单位就业;
(三)搭建行业企业与高校对接的桥梁,与高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教材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
(四)推动所在单位与高校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参与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推荐提名。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与教学需要,提出拟聘类别及人选,填写《烟台科技学院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选聘审批表》,附拟聘人选相关业绩佐证材料,报送至教务处,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核批准。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业绩等条件,并报学校研究决定与批准。
第九条 协议签订。人事处与拟聘人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任职责。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学校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的选聘及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实施学年(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学校的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须由本人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人事处审批后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的,或侵犯学校权益的,或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四)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五)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的薪酬待遇根据协议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参与课堂教学的,按兼职教师标准发放薪酬;
参与其他教学形式的,按实际参与工作量发放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烟台科技学院产(行)业教授、产(行)业导师选聘审批表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