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及《烟台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适用于烟台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必须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且在烟台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发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规定的学期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已获得烟台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65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四)通过烟台科技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业水平测试。
(五)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无抄袭剽窃现象;
(六)在籍期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英语考核以下要求之一:
1. 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成绩合格;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因违纪收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后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
(五)超出申请学士学时规定年限的;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学校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生学习形式(办学形式)。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在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审定后,可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者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结果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将按照流程开展复核,最后复核结果在收到复核申请 90日内反馈复核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烟台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