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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0-2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强教学管理,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建设质量,规范课程负责人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二条 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第三条 凡列入培养方案的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含选修课),原则上都应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由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内容相关或相近的2门以上的课程可组成一个课程群,该课程群组长为课程群所含课程的负责人。

第五条 由不同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或课程内容相近的多门课程,可组建跨学院(部)的课程组(群)。

第六条 开课范围广和面向层次多的同一门课程可以设立多个课程组,由相关学院(部)根据不同教学要求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治学严谨。

第八条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主讲本课程或课程群内课程两轮以上。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近三年无教学事故,且教学业绩突出。

第十条 具有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经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课程建设和发展中能够发挥领导和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 鼓励中青年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距退休年龄不足3学年的教师不得申请担任课程负责人。

第四章  聘任办法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课程负责人由任课教师申请,教研室推荐,学院(部)审核,经教务处复核,学校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聘期未满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原则上由课程所在学院(部)研究决定,并提交更换报告至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计划,组织开展教材、课件、题库、课堂教学视频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能够组织教师利用人工智能助教、助学、助研。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模式创新、把握课程思政建设方向,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并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

第十七条 负责选用课程教材、组织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落实同一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学进度、考核标准和命题“五统一”。

第十八条 组织本课程教学活动,落实课程教学任务与计划、辅导、答疑、出卷、阅卷、课程质量分析等,组织开展教材教法研究、集体备课等集中教学研讨活动。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本课程的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课程网站建设、教学课件制作、题库更新等)。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团队建设,适时组织任课教师间教学经验交流、教学观摩和研讨活动,提升课程教学团队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课程组(群)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指导工作,促进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积极申报各类课程建设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课程群(组)成员未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或教学研究类等质量工程项目立项资助或未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等教学竞赛奖励,课程负责人不再续聘。

第二十四条 课程负责人教学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部)依据《烟台科技学院课程建设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15%。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教务处组织审核。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更换课程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课程负责人每人每年发放500元津贴,课程负责人的培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课程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其完成发展计划的情况。对于第一年未达标者,将给予提醒;第二年仍然未达标者,将给予警告,期满仍然未达标者,除取消课程负责人资格外,同时,追回已享受津贴的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