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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烟台科技学院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实施办法

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推普”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奖惩、聘任、竞争上岗等各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普通话不合格者不得登台授课。在引进新教师时,也将是否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一项考察指标。不得录用没有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的教师。

教学岗:应聘者在试讲中必须用标准普通话进行,不受其他方言干扰。普通话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非教学岗:应聘者普通话等级必须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能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交流。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在职教师,必须全员参加普通话培训与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

教学岗评先(优)普通话必须达二级乙等及以上。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必须用标准普通话进行,述职必须用标准普通话。

非教学岗评先(优)普通话必须达三级甲等及以上。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必须用标准普通话进行,述职必须用标准普通话。

第三条 师生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除书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教师批改作业、给学生写评语,在黑板上写字等,凡是与学生见面的字,必须用规范字。

第四条 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对于表现优异的作为评选优秀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