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编制、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有关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学校教学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由学校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制订和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德技并修。应体现以学生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等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处理好通识教育与专业课程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加强实践性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坚持标准引领,促进特色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有关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对接相应职业标准,服务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体现特色。
(三)坚持多方参与,促进产教融合。方案论证审定等各环节要注重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广泛听取学校师生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避免闭门造车、照搬照用;方案整体设计应体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新要求,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实到人才培养过程中,课程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四)坚持科学规范,促进开放共享。方案制订流程规范,内容科学合理,适当兼顾前瞻性,文字表述严谨,体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学校教学基本文件的严肃性,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主要课程设置、修读要求、指导性教学计划进程安排、教学时间分配表、课程的性质与结构比例表等。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本学院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后,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各学院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六)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做好各专业的教材准备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等,教务管理系统排课结束后,于开学前一周下发课表。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授课计划,经学院、部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进程授课,课程结束后,各学院、部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和各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听课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制订完毕,原则上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四年)不能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凡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课程性质等信息的调整,以及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须填写《烟台科技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一般应在排课前提交。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