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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烟科院字〔2021〕2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的需求拓展学生个性化发展平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在本科层次实施辅修专业制度。结合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

第三条 设置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方可作为辅修专业。

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如艺术类)不得作为辅修专业,其他在报考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

第四条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变更。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参照同名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不得降低培养规格与基本要求总学分不得低于55学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控制辅修专业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

第七条 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主修专业的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三)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四)符合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五)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相同的或可学分互认的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教学办根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审核)。

第八条 辅修专业实施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统一公布辅修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培养方案等信息;

(二)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段内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辅修专业申请;

(三)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汇总,经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学生申请表、已修课程成绩单等材料转交申请辅修专业开设学院;

(四)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如有必要,可进行考核选拔,择优录取审核通过后,将准予修读的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五)如所申请专业因故停开,学生可在辅修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另选专业手续,否则按放弃修读处理;

(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至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修读处理;

(七)学生每学期应按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注册、选课。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下午或晚上开课。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辅修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补考或重修;

(二)若学生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与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辅修专业要求(不超过3门),学生在注册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进行学分认定,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一条 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进行辅修专业学习时应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毕业及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审查辅修学生的毕业资格,具体参照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时,未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可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办理相关事宜:

1.申请主修专业延期进行毕业结论认定并延长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主辅修专业同时进行毕业结论认定

2.主修专业进行毕业结论认定,放弃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的,在主修专业取得学位授予资格时可以申请辅修专业学位。

第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教育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执行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除学校在本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济大泉院院字2020120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