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科院字〔202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全面落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要求,充分发挥实践性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的实践教学工作,构建学生课程实验、专业实践、社会实践、各类实习等实践模块的实践教学体系,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必须按照学校的办学定位以及本专业对人才培养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科学合理地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实践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要切实加强学生实践技能的全面训练,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各专业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创新工作,根据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改进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各类实习实训等集中实践环节。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的统一管理,各学院及教研室负责各类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1.制订学校实践教学的建设发展规划;
2.制订学校实践教学的教学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以及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
3.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和实践教学规范的落实;
4.协助各教学单位建设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5.推进实践教学改革,规范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组织审核各教学单位制订的实践教学大纲、计划;
6.对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教学过程、实践考核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定期考评,及时掌握实践教学情况;
7.协调各教学单位、实验(训)室,解决影响实践教学的有关问题;
8.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
9.收集、整理、归档(或编制)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实践教学管理文件。
第八条 教学单位职责
1.根据学校实践教学的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2.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实践教学大纲,按要求安排各学期实践教学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所需实验(训)室和指导教师;
3.制定本单位实践教学的建设和改革规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优化实践教学体系,修订实践课程教学大纲,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探索实践教学改革;
4.组织日常教学纪律和教学质量检查,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负责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实验(训)室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实践课程过程考核、期末考试和督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等工作;
7.收集、整理、归档学校及本单位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和实践教学资料。
第九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1.制订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指导书及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等;
2.组织本专业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负责检查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落实及质量评价;
3.积极开展有计划和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教研活动,创新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探索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新途径;
4.提出专业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5.收集、整理、归档本专业各类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和实践教学资料。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指导文件
第十条 实践教学的指导文件主要包括: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任务书、实践教学教材或讲义等。各实践教学课程必须有完备的教学文件方能开课。根据学校应用型本科大学定位及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实践性教学要求加大实践性课程比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性课程的比例,文科不低于25%,理工科不低于30%。实践教学文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计划
实践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学校应用型本科的办学定位以及本学科的专业特点制定。包括:
1.实验教学计划:一般总学时超过32学时的实验课应独立设课并纳入课程目录,非独立设课的课内实验必须明确实验教学时数;
2.实习教学计划:各专业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特点选择实习类型和实习时间;
3.课程设计教学计划:一般安排在各学期专业课程结束后,时间为1-2周;
4.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计划:一般安排在第七或八学期(专科在第五或六学期),可以结合毕业实习同时进行,时间不超过14周。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大纲
实践教学大纲是指导实践教学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指导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实践教学过程、检查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实践教学大纲由教学单位组织制订,报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类实践教学所需的整套教学档案由教学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或相关教研(实验、训)室组织制订,经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变更实践教学大纲。确需变更调整的,由所属教研(实验、训)室提出、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定、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才能予以调整变更。
1.实验课教学大纲: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制定教学大纲。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着力体现本学科当前发展水平,保证实验教学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前沿性;
2.实习教学大纲:要围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实践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体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
3.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要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体现科学性、可行性。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指导书
实践教学指导书是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编写的教学文件,其内容除实践教学大纲阐述的教学目的、要求、内容外,还应介绍实践教学的具体步骤和有关专业补充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等。
1.实验指导书: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理论或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操作注意事项、预习思考题及讨论题等内容;
2.实习指导书: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完成步骤及情况,实习鉴定等内容;
3.课程设计指导书: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及主要技术关键的分析、解决、方案比较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任务书
实践教学任务书是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应该完成的基本教学要求。实践教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审定。
1.实习任务书: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度、实习要求等;
2.课程设计任务书:包括题目、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课程要求、工作量、工作计划等内容;
3.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包括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必要的内容、要求和应完成的工作、阶段工作进度、参考文献目录。由多个学生共同完成的课题,应明确各个学生独立完成的子课题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实验教材是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择适用于教学目标和要求的实验用教科书,实验讲义是任课教师根据实验要求或特殊的实验目的自行编写的实验讲义。
第四章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审核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一般应聘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一般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初次参加实践教学指导工作的教师或承担新开课实践教学的教师要经过试讲或实际操作练习,经专业教研室审核认定,报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适当聘请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教师)作为我校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但各教学单位应加强资格审查和教学指导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要通过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联合攻关、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实验等途径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我校师资队伍适应学校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的要求。
第五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过程可分为实践教学准备、实践教学实施及考核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准备包括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实践教学条件准备。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有变动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践教学条件准备一般由各教学单位和各实验(训)室共同负责落实。校外实习由各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校外实习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实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确保学生实践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对实践教学实施应该制订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包括上课时间等上课纪律方面的要求。由指导教师按照实践教学大纲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实施,实验(训)室做好各项辅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的考核模式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所属教学单位确定,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创新实践教学考核模式。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的成绩的评定,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实验、训)室及所属教学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原始材料由所属教研(实验、训)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二年。
第六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实施“校、院、教研(实验、训)室”三级监控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组织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掌握本单位实践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践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和改进。
第二十九条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教学单位全校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1.挪用实践教学经费的;
2.实践教学管理混乱,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安全事故,致使教师或学生受到伤害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实践教学大纲。
第三十条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全校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1.学生出现大面积抄袭或伪造实验(实习)数据,发现后未制止的;
2.未经教学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及实践教学规范的;
3.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反实践教学纪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