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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烟科院字〔2021〕2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烟台科技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在对学位论文的指导过程中,认真审查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一)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其具备独立研究能力;

(二)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时,要督促学位申请人避免抄袭行为;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三)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四)指导教师要全过程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报送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要求有详实的证据材料。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利益相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结论,各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毕业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指导教师的,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一)有伪造、购买、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或有严重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解除聘任合同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撤销指导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把处理结果报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大泉院院字〔2014〕7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烟台科技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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