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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烟科院字202136号

为规范和推进烟台科技学院开展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维护毕业实习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在校期间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训练,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进行的一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组织学生毕业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毕业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和各学院院长为成员。

第五条 烟台科技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学院、教研室负责实习计划和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实习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明确教师及辅导员在实习工作中的分工和权责,并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评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毕业实习,学生自愿参加。

第八条 学生也可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毕业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九条 学院负责与实习单位共同成立毕业实习管理组织。学院负责毕业实习计划、毕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各项劳动保护,并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等安全。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院应当对学生毕业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院与实习单位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毕业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加强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指导实习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毕业实习情况,及时处理毕业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毕业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毕业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毕业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姓名、专业班级、实习期间住址;

2.实习期限;

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5.实习劳动保护;

6.实习报酬;

7.实习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它保险;

8.实习纪律;

9.实习终止条件;

10.学生自愿参加实习申请;

11.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在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工作时间不得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毕业实习工作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毕业实习工作。

第十七条 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毕业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院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报告,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均需重修,否则无法取得该学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院、实习单位和教务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院要掌握学生毕业实习情况,学生毕业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院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毕业实习材料(毕业实习教学文件、资料等)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共同制定毕业实习考核制度,共同商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成绩由学院负责登记、录入教务系统,并保存相关实习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积极开展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学院以及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毕业实习管理职责,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学院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学院及处级干部的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工作执行“毕业实习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毕业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毕业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的工伤等。

第二十七条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实习过程中,教务处将会同各学院做好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执行,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济大泉院院字〔2019〕1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