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妥善安排学生参军后的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军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若办理现役军人参加教学活动者,在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者仍按照在校生相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办理现役军人(以下简称参军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参军入伍;
(二)离校前只剩最后一学年课程未修读的参军学生。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参军学生在入伍当年自愿选择是否继续修读学业,若选择修读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参军学生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
(一)提交申请。参军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二)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审定;
(三)学校审定。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问题办理相关手续;
(四)手续办理。参军学生本人填写《烟台科技学院现役军人参加教学活动审批表》,并按表中顺序完成审批。
第五条 审批完成后,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修读情况做好后续的课程安排及办理手续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参军学生须严格按照当前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七条 参军学生所在学院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配课,课程考核工作按照学校教学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参军学生若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过程性考核的,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供相关学习笔记、课后作业等学习材料,或后期补做过程性考核作业, 以便认定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九条 参军学生正式入伍时间满一学期,可视为获得培养方案要求的见习、实习环节学分,成绩一般计为“良好”(百分制按85分记载),若受到部队表彰,可计为“优秀”(百分制按95分记载)。
第十条 参军学生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论文选题,并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符合答辩要求的,可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军学生若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参加教学活动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章 毕业审核
第十二条 参军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学生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学位授予程序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烟台科技学院加强现役军人参加教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烟科院字〔2021〕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台科技学院现役军人参加教学活动审批表
烟台科技学院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