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籍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烟台科技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1-0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籍信息管理工作关系学生信息安全及学校教学秩序稳定,学校各部门须采取措施严格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及准确性。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烟台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第三条     学生学籍个人基本信息来源于招考报名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信息。
第四条     学生学籍个人基本信息是学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数据报送的核心内容。
第五条     学生学籍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情况分两种:个人基本信息更正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
第六条     个人基本信息更正是指学生申请更正在招考报名时填报错误的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民族信息不符等。
第七条     涉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关键信息更正的,需联系学校招生部门,由学校招生部门核查处理。
第八条     非个人关键信息更正的,按第十一条办理。
第九条     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是指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改动个人身份信息后,学生向学校申请修改学籍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条     学生学籍个人基本信息须与本人实际信息保持一致,如有差异,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实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需变更的须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审批表》(附件1),提交学籍个人信息变更申请及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附件2)。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个人基本信息应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同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及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现用正式有效身份证、户籍本、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应信息项的变更证明等。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学生的身份真实性,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复核。
第十四条     教务处复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必要时发函至学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复核无误后,提交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受理学籍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
(一)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二)申请变更的学籍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三)信息修改发生在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的,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个人基本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专业班级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成后,予以变更专业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在报到入学时划定的班级信息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班级的,须提交院长签批的调整报告至教务处,教务处处长签批后予以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条     学籍信息变更原则上于每年 6月及12月的下旬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科技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批表
     2.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
烟台科技学院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