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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4-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是经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中,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一)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 及以上;
    (三)资格审查时,未有以下情况:存在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五条     学生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或第(三)款规定的,在以后学习过程中,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村官、事业单位者;
    (二)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荣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排名第一),竞赛项目参照当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名单执行;
    (三)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由相应部门
出具证明);
    (五)获批发明专利或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需排名第一且专利权人为学校)。
    第六条     本科生在毕业当年未如期取得学位证书,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申请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通     过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的审定。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   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申请与审核
    (一)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已修总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所受处分等逐个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教务处。对审核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告知本人,凡未通过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学生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十条     复核
    教务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复核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审定与公示
    (一)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公示。根据审定结果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二条     复议
    学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签发与上报备案
    (一)签发学位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二)上报备案。教务处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舞弊作伪行为,经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4级新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烟台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烟科院字〔2023〕84 号)文件同 时废止。

烟台科技学院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