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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4-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决定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和开展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校学位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组成。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7人,秘书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其他委员由单位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担任,职称必须为讲师以上,秘书由教务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二级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审核。
第八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的复核工作,负责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议通过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提议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投票决议。会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学位审批与撤销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情况等,对每个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学位办复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统一订制。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烟台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烟科院字〔2021〕246号)同时废止。

烟台科技学院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