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烟台科技学院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科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为3年、专升本为2年。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修业年限,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弹性修业年限本科设置3至8年,专科设置3至6年,专升本设置2至4年。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选择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来函并附相应的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送学校招生办公室,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经学校批准有不能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已康复),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方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计算规则如下:
(一)一般课程(含课堂实践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计1学分;
(三)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每2周计1学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学生修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备注“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缺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缺考”。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并备注“违纪”或“作弊”。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与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参加1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违纪、作弊、缺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课程补考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合格后的成绩按考试成绩如实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的,考前必须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随补考一并安排。缓考的学生凭缓考批准单和其他相关证件参加考试。原则上参加补考的学生不能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照该课程正常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体育课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修读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体育课承担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修读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学生持退伍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即可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分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1)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经补考合格后的课程,学分绩点一律按1.0计。
2.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
百分制 |
换算五级记分制 |
[90,100] |
优秀 |
[80,90) |
良好 |
[70,80) |
中等 |
[60,70) |
及格 |
[0,60) |
不及格 |
3.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换算方法
五级记分制 |
换算百分制 |
优秀 |
95 |
良好 |
85 |
中等 |
75 |
及格 |
65 |
不及格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
1.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2.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按照《烟台科技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选课、重修
第二十八条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选课工作按照《烟台科技学院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修选课制度,按课程实际修读学分计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实施辅修专业教育培养模式。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实施及相关证书的发放按照《烟台科技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转专业工作按照《烟台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工作按照《烟台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在一学期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到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1周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已康复,可正常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方可办理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时,须按复学或入学后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年级学习;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未申请休学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退学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烟台科技学院退学审批表》,按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告知学生本人;无法告知的在校内或网上公告视同送达;
(三)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时费用结算按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纪律、考勤
第四十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6学时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请假时长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
(二)请假时长1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学工副院长、院长审批,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三)请假时长7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请假时长1个月以上、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二级学院、
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校长审批,报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备案;
(五)累计请假时长达到休学条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他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已修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审核时,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一)结业生可申请在最高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位证书,依照《烟台科技学院结业生换发毕业证及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结业生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级开始实施,2020级及以前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原《烟台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济大泉院院字〔2020〕248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