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师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工作量的管理,规范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性、发展性”原则。合理量化教师工作量,平衡教师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之间的管理,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付出,激励教师教书育人,促进师资队伍整体发展,确保学校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条 坚持“量”与“质”有机结合原则。既有利于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又要有利于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质量。
第二章 工作量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学生指导工作量和管理服务工作量等四部分。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直接从事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课程)授课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指导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暑期社会实践指导等。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是指教师正式立项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被采用的研究报告,各类正式授权专利,各级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和其他类别成果等。
第六条 学生指导工作量是指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业学习、专业协会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七条 管理服务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量。包括参与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活动;参与非本人所授课程(班级)的考试(考查)监考工作;参加各类学习、教研教改活动;参与班主任工作、专业导师工作;参与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参与其他行政管理及服务工作等。
第八条 教师工作量计量单位:课时。
第九条 教师工作量计量周期:学年。
第十条 教师工作量额定标准:256课时/学年。其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8课时/学年。
第十一条 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必须系统、完整地承担1门(含)以上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相应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64课时/学年。
第三章 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量。根据教师实际参与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核算,1课时教学工作量等于1课时教师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参照教师课时量管理办法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根据教师获得科研积分情况进行核算,1个科研积分等于5课时的教师工作量;由科研处负责,具体参照科研津贴管理办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学生指导工作量。根据教师实际指导学生情况进行核算,按照奖励金额50元核算成1课时教师工作量的标准执行,由团委负责,具体参照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工作量。学校根据各单位专任教师人数,按人均40课时/学年的标准核定各单位管理服务工作量总额,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核定的总额及教师实际完成管理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计量,但最高不超过80课时/人,具体计量分配办法由各教学单位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补贴课时(如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青年教师导师、专题讲座等)按照50元核算1课时的教师工作量标准单独计量,不计入管理服务工作量,但计入年度总工作量。
第十七条 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个课时。
第十八条 纳入各类人才计划的教师(特聘岗位、柔性聘用人才等),按所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工作量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要根据学年度目标任务科学合理下达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前提是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须服从学校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不得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