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运行 >> 管理文件 >> 正文

烟台科技学院调、停、代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调、停、代课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是保证培养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教学文件,各级教务管理部门及教研室必须科学编排,仔细校对,确保任课教师能够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参加科研工作、学术活动、进修学习等工作应提早规划,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以减少或避免未来调课。

第二条 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改动教学进度或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章  调  课

第三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批准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正常上课,经提前申请逐级批准后对任课时间和任课地点进行的调整。

第四条 教师本人不得无故调课,存在以下情况者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调课手续,且须上传学校审批通过的请假审批截图。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教师接受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其他工作任务时,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应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提交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调课时须上传学校审批通过的请假审批截图,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等活动,须出具学校外派证明,方可办理手续。

5.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代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报告,由学院向教务处报备,教师需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手续,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停  课

第五条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批准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正常上课,经提前申请逐级批准后中止教学活动。

第六条 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第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课时。

第四章  代  课

第九条 代课按调课对待。申请代课的,代课教师的任教资格由课程承担单位严格把关。原任课教师须将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交给代课教师,做好交接并对代课教师提出教学要求。

第五章  补  课

第十条 因运动会、大型活动等原因停课造成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承担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安排补课。

第十一条 所有因调课产生的缺课,均应安排补课,并确保补课的质量与效果。补课过程须保留相关记录(如补课通知、教学日志、现场照片、学生考勤记录等),作为教学运行过程管理的佐证材料。所有审批单据、佐证材料、补课记录由二级学院统一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覆盖一个完整本科培养周期,完全符合评估档案管理规范。停课产生缺课申请补课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调、停、代课按以下流程办理:

1.教师调、停、代课申请

(1)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停、代课类别;

(2)根据调、停、代课类别,做好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信息变更;

(3)写明请假事由,并上传请假获批证明及支撑必须调课的其他证明作为附件至课程承担单位及教务处审核。

2.课程承担单位审核

(1)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在系统中进行初审,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调、停、代课规定情形的直接驳回,拟同意的报教务处分管教学运行副处长审批;

(2)教务处分管教学运行副处长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

(3)调、停、代课审批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调课申请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课程承担单位,二联由任课教师持此单使用教室补课,待补课完成、楼管确认签字后,将此联送教务处运行科留存备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调、停、代课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除按上述流程进行外,还须提交经课程承担单位教学副院长或负责人、教务处处长签批的纸质稿至教学运行科。

1.申请停课或变更教师者;

2.教师当月调、停、代课三次以上,从第四次办理调、停、代课手续者;

3.单次调、停、代课6学时及以上者。

第十四条 调、停、代课须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因私调、停、代课后续补课的,原则上须在该课程原定教学周次前后两周内完成全部教学任务,严禁安排周末补课。

通识选修课、大学体育选项课、合班课程及需连续开展的实验课程,应尽量避免调课;确有必要调课的,优先更换教师代课或调整至机动周授课。

第十六条 调、停、代课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课堂教学安排,二级学院应严把调、停、代课申请,严格控制调、停、代课次数及课程门数。每位任课教师一学期因私调、停、代课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8课时。教务处常态化监控各二级学院调、停、代课总量,并将各二级学院调、停、代课率作为每学年度对教师和二级学院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师办理调、停、代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谁负责”的原则,由教师本人将审批单送达所在单位,并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及相应上课教室安排。

第十八条 不按要求办理手续,擅自调、停、代课者,或办理调、代课手续后未按时上课者,将按《烟台科技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计分办法》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或变更上课教室的教师个人或单位,将按《烟台科技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计分办法》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烟台科技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烟科院字〔2021〕216号)同时废止。


                        烟台科技学院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