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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2-3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调、停课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是保证培养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教学文件,各级教务管理部门及教研室必须科学编排,仔细校对,确保任课教师能够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参加科研工作、学术活动、进修学习等工作应提早规划,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以减少或避免未来调课。

第二条 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改动教学进度或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章 调 课

第三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批准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正常上课,经提前申请逐级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任课时间和任课地点进行的调整。

第四条 教师本人不得无故调课,存在以下情况者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教师接受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其他工作任务时,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应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提交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等活动,须出具学校外派证明,方可办理手续;

5.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报告。事后本人应向开课单位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手续,按教学事故处理。

申请代课的。代课教师的任教资格,由课程承担单位严格把关。原任课教师须将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交给代课教师,并对代课教师提出教学要求。

第三章 停 课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批准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正常上课,经提前申请逐级批准后中止教学活动。

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课时。

        第四章 补 课

第十条 因运动会、大型活动等原因停课造成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承担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安排补课。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调、停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教务系统调课

1.教师调、停课申请

1)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停课类别;

2)根据调、停课类别,做好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信息变更;

3)写明请假事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至课程承担单位及教务处审核。

2.课程承担单位审核

1)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在系统中进行初审;

2)教务处运行科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

3)调、停课审批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调、停(补)课申请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课程承担单位,二联由任课教师持此单使用教室补课,待补课完成、楼管确认签字后,将此联送教务处运行科留存备案。

(二)课时系统调课

1.教师调、停课申请

1)进入课时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停课类别;

2)根据调、停课类别,做好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信息变更;

3)写明请假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课程承担单位及教务处审核。

2.课程承担单位审核

1)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秘书在课时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

2)课程承担单位教学负责人在课时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

3)教务处运行科在课时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调、停课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除按上述流程进行外,还须提交经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签批的纸质稿至教学运行科。

1.申请停课或变更教师者;

2.教师当月调课、代课三次以上,从第四次办理调课、代课手续者;

3.单次调课、代课6学时以上者。

第十三条 调、停课须在课时系统和烟台科技学院教学服务平台同时申请调整。

第十四条 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谁负责”的原则,由教师本人将审批单送达所在单位,并提前告知学生课程调整及相应上课教室安排。

第十五条 不按要求办理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或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未按时上课者,将按《烟台科技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计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变更教师或上课教室的教师个人或单位,将按《烟台科技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计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123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济大泉院院字〔202110号)同时废止


                        烟台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