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课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选课与学习权力,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未完成学籍注册者不能进行选课,注册前预先选择的课程做无效处理;未选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所得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章 选课要求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修读课程,以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标准学制制定,学生可以提前修读,也可以滞后修读,但滞后修读会使毕业延迟,且学业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学业导师意见后,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少选或跨年级多选,但原则上非毕业学年每学期选修的学分最低不能少于20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辅修专业每学期的选课学分另行计算。
第五条 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对于分层次教学的课程,学生应选择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层次(学分)的课程或高层次(学分)的课程,不能选择低层次(学分)的课程;对于其他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
第六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作“取消资格”处理。
第七条 在非选课时段,原则上不可补、退选课程。特殊情况确需补、退选课程的,学生须提交相关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课程承担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第三章 选课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开始选课前向学生提供有关课程和任课教师的介绍,进行选课指导。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发布选课通知、控制教务系统各选课阶段、处理选课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等。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结合部分课程授课特点及先后修读要求,教务处为学生预置部分课程,学生在选课阶段不可删除或改选预置课程。
第十一条 选课分为初选、补退选、重修选课。每学期在指定时间,由教务处根据选课需要制定具体的选课程序、选课要求,并公告具体选课时间、地点及选课操作方法等。
(一)初选
1.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本学期修读课程,确保上课时间安排不冲突;
2.按照先选先得的原则,某一课程选课人数大于该课程计划人数时,后选的学生只能改选;
3.初选选课提交的仅仅是选课申请,选中与否根据是否符合选课规定和课程容量决定;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询选课结果以及选课的最新动态。
(二)退补选
针对初选选课人数达不到30人的课程(特殊专业除外),将停止开设该教学班,系统将取消其课表。各教学单位需重新安排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初选未能选上课程或已选课程被取消,以及希望更改所选课程或授课教师的学生,应在此阶段选课。
(三)重修选课
重修的学生自行登录选课界面进行重修选课,重修选课不受课容量限制。
第十二条 因学籍异动等原因进行课程调整的,须在办理异动时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异动学生选课申请表》,申请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选课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公布最终课表的时间。各教学单位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级开始实施,2020级及之前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