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教学岗人员兼课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人员:校内所有非教学岗人员;
(二)适用课程:我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与目的
(一)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非教学岗人员兼课工作须严格按照任课审批程序进行;
2.教学需要原则。相关课程承担单位的专职教师已达到满教学工作量,在聘请外聘教师之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教学岗人员兼课,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3.教师资格准入原则。非教学岗人员兼课遵循教师资格准入条件;
4.适当兼课,不影响本职工作原则。非教学岗人员兼课者,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校内各行政、教辅部门应严格控制本部门兼课人数。
(二)目的
1.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课教师队伍;
2.提高非教学岗人员对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熟悉程度,提高教学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本职工作的工作效率。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非教学岗人员可申请兼课:
(一)符合我校教师任课资格要求;
(二)上一年度履职考核(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有兼课经历的上一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为“合格”及以上;
(四)所学专业与申请兼课课程相同或相近,或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非教学岗人员兼课审批程序
(一)首次兼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部门审核。每个学期第十四周,申请人填写《烟台科技学院非教学岗任课教师授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2.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审核授课资格;
3.组织试讲。授课资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审批表提交至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牵头成立试讲评议小组并组织试讲,试讲工作在每个学期第十五至十六周内完成。试讲评议小组内至少有一名相关课程承担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
4.教学安排及备案。试讲通过的申请人将审批表提交至相关课程承担单位后办理排课事宜,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非首次兼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每个学期第十五至十六周,申请人提交授课申请(含最近一学期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和最近一年考核履职考核结果),经所在部门审查、课程承担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排课事宜。
第六条 每学期非教学岗人员兼课不得超过两门,周课时量不得超过4学时,带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均不高于6人。
第七条 未经批准授课或超标准授课,不予计算课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求,擅自安排教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第八条 兼课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要求,按时制订并上报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按时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业务活动。
第九条 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兼课人员的教学业务管理、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业务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兼课人员在授课期间,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取消兼课资格;出现三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四级教学事故的,取消随后一年兼课资格,如需恢复兼课资格,须按首次兼课申请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非教学岗人员兼课管理办法》(济大泉院院字〔2020〕45号)同时废止。
烟台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