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科学合理评价教师工作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教师岗位设置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时量是指用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内各种教学环节的授课学时量。
第三条 备课、课外辅导答疑、讨论、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装订等与授课相关的工作均包含在授课学时内,不再单独计算课时量。
第四条 课时量核算以课时系统扫码数据为准。
第五条 教师的最低课时量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专职教师周课时量不少于8学时(原则上安排本科生课程),且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人数不少于6人;
2.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专职教师周课时量不少于12学时;
3.最低课时量按年统计,仅包含普通本、专科的课内授课学时;
4.专职教师未达到最低课时量要求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纳入考核。
第六条 教师的最高课时量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职教师周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24学时,每年课时总量原则上不超过660学时;
2.外聘教师周课时量不超过12学时;
3.所有类型任课教师日课时量不得超过6学时。
第七条 教师课时量超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职教师年课时量在660学时以内的范围时,按标准课时费计算课酬;在661-720学时范围,按70%的课时费计算课酬;超过720学时的课时,按50%的课时费计算课酬;
2.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最高课时量时,超出部分的课时量一律不予计算课酬。
第八条 辅修专业、自考专升本、考研培训等非常规教学计划课时不在本办法统计范畴,但可计入职称评审课时总量。
第九条 因违反本办法出现的超课时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和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非教学岗兼课教师的课时量要求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课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当教学班人数超过80人时,每增加10人,课时费标准增加2元,翻倍封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课时量管理办法》(济大泉院院字〔2020〕44号)同时废止。
烟台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31日